最新消息


已更新政府條例

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

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(下稱《修訂條例》)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,《修訂條例》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。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,經修訂的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,以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 

《修訂條例》規定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並載有其重要控制人(包括可註冊人及/或可註冊法律實體)的規定詳細資料。 SCR應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指定地點。

 

此外,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人作為其代表,向執法人員提供與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的協助。

 

詳情可參閱公司註冊處網站

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」新發牌制度

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於2018年3月1日實施。在新發牌制度下,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,並須符合「適當人選」準則,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。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,即屬犯罪。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亦須遵從香港法例第615章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附表2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。


國際秘書有限公司已註冊為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」,以繼續為我們的客戶提供最佳的公司服務。

請點擊此處查看

 

詳情可參閱公司註冊處網站

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(金融機構)(修訂)條例

《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(金融機構)(修訂)條例》於2018年3月1日生效。條例旨在要求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在從事指明交易時,須遵守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,以及引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,規定該等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,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,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。


本公司全力配合相關修訂以避免處罰。


詳情可參閱公司註冊處網站

2018年公司 ( 修訂 ) ( 第 2 號 ) 條例(《修訂條例》)

新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(下稱「新條例」)已於 2014 年 3 月開始實施,為在香港成立及營運的公司提供現代化的法律框架。《修訂條例》 修訂了新條例的若干條文,以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,使新條例更清晰和易於實施,並使在香港營商更為方便。《修訂條例》)將於 2019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


《修訂條例》提出的主要修訂包括:

  1. 更新與會計有關的相關條文;
  2. 擴闊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類別; 及
  3. 就規管本地公司及非香港公司的管理、程序及技術規定的雜項事宜作出規定。


詳情可參閱公司註冊處網站